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別干出違法的傻事。比如,不按照小區防控管理規定隨意進出,甚至串門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檢測工作、辱罵工作人員;進入公共場所不戴口罩;居家隔離期間有發熱等癥狀不及時報告;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故意隱瞞疫情發生地的行程等等。以下這些法律規定,可要看仔細了——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對妨害疫情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拒絕強制隔離、疑似感染者和處于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需要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在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疫情防控阻擊戰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役,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堅持不懈、依法做好自己的事。在此提醒大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疫情防控的要求,不僅是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也是對親朋好友和他人負責,更是在用實際行動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貢獻。